本篇文章374字,读完约1分钟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法庭上,以第三方身份应诉的张裕出示了两份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出示了一系列新的证据,微妙地改变了审判的局面。

“张裕出示《商标公报》作为新证据”

解百纳确实是张裕自己的商标吗?

《商标公报》的新证据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关于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和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登记表》,黄义彪表示:“这两个证据表明,《解百纳》于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垄断权,比较 整个民国时期,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的名称的记载,也没有其他公司在产品中采用“解百纳”的名称。 “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的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传。 ”

“张裕出示《商标公报》作为新证据”

黄义彪表示,当时的注册事实证明,“解百纳”一词最初出现时,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意义。 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有意性。

标题:“张裕出示《商标公报》作为新证据”

地址:http://www.exzhan.com/spzx/14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