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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竞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顾客权益保护局长滕佳财在前天举行的“食品安全与公司责任高层论坛”上表示,公司应建立有问题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尽量减少对顾客的危害。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还没有确定生产公司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几个还需要今后确定。 ”腾佳财先生解释说,例如《产品质量测定法》中规定,食品销售公司要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但没有规定如果公司不建立这一制度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腾佳财表示,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修改《食品卫生法》,有可能制定《食品安全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确定“公司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负责人”。
“今年内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部分专门确定生产公司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监察处处长冀伟告诉记者,生产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与国外的方法一致,也符合法律上“行为人”的责任规定。
标题:“国家工商总局官员:公司须树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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