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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餐厅再销售一瓶混合水果粉末的鲜榨果汁,最高可能会受到5万元的处罚。 本报率先曝光的酒楼销售潜规则问题,预计将最终得到解决。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饮食服务公司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确定了不得采用现榨饮料、现榨蔬菜汁和现榨杂粮饮料在内的所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回收的食品为原料。 浓汤、浓缩汁、水果蔬菜粉配制而成的饮料,不得自称为鲜榨饮料。 否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商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价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商品价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前,本报记者曾冒险访问餐厅果汁车间和专用仓库,将同一产品送到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充分了解核心事实。 许多酒店出售的“鲜榨果汁”并不完全是新鲜水果的榨汁,实际上是大量兑水和十几种添加剂混合而成的混合产品。 在此基础上,本报于2009年1月4日率先发表了“酒店压榨汁‘潜规则’令人瞠目结舌”系列的调查报道。
这个报道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本网、中新网进行了同题报道和转载,掀起了全国关注“鲜榨果汁”潜规则的热潮。 2009年3月的全国大赛期间,“鲜榨果汁”问题成为话题之一。 2009年5月,武汉市首次公布了现榨果汁的地方标准。
标题:“国家拟出台新规禁止现榨果汁采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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