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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发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掺假、假冒、假冒、假冒等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餐饮公司购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同的产品,应当在证件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司或者批发市场购买。 并且,必须索取、保留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名)的购物证明书。 购物证明必须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交付日期或购买日期等副本。
《意见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当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的食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餐饮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发生下列行为的,应记录在其信用建设体系中: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 欺骗逃税; 重大商业欺诈; 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意见征稿》确定餐饮公司建立厨房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和厨房废弃物管理登记簿制度,详细记录厨房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0月28日。
原文地址: finance.qq/a/0928/005812
标题:“商务部拟规定餐饮公司不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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