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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烹饪协会昨天发表公开书信,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制止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饮食领域6项不公平样式条款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针对领域协会和政府部门此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天默默地回应,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顾客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 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足的问题,有些公司认为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 事实上,邱宝昌律师的见解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工商局的回应方向。
争论“霸王条款”1
“禁止带酒入内”
中烹饪协会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公司和客户有充分的选择自由。 餐饮业与垄断领域不同,客户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另外,目前《价格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餐饮公司未将“禁止携带饮料”等行为划分为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会鼓励顾客带食品去餐厅吃饭吗? 邱宝昌认为是误读。 由于剥夺了客户的投诉权利,该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样式条款。
即使在生活中,客户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也不能由此免除经营者提供的其他饮食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 客户有权依法监督和投诉餐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
争论“霸王条款”2
“减少预约座位必须提前15天告知。 否则全额收钱”
中烨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单服务合同》中,也强调了双方可以在协商后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问题。 现在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方法完全矛盾。
邱宝昌表示,该条款的违法之处是客户违约后,经营者利用样式条款强制按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 客户未事先通知经营者减少预约座位数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客户违约责任,要求客户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争论“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烨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要求服务领域履行注意义务,强调在民警提示中也要注意后失去自负。
邱宝昌认为,之所以将此定义为不公平的样式条款,并不是说在财产丢失的情况下餐厅要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具体责任,客户对财产丢失有责任的,要自行承担; 如果是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不能免除相应的责任。 经营者采用“不负任何责任”和“责任自负”等绝对化的用语时,将会侵害顾客权益。
争论“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的人工费是1元”或者“消毒餐具是另外要钱的”
据中烹协会介绍,目前所有餐饮公司采用的方法不仅是向顾客提供重复采用的餐具,也为投诉采用消毒餐具的顾客提供越来越多的选择。 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的人工费是1元”这句话通常是餐具企业印制的。 中烹饪协会认为,如果这种表述违法,餐饮公司就是招聘单位,不是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由于消毒公司与顾客之间没有发生合同关系,这种观点有混淆概念的嫌疑。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经营者给顾客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公司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 至于消毒业务具体由餐饮公司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其他消毒公司,与顾客无关,餐饮公司也不得将相关费用转嫁给顾客。
■对话邱宝昌[/s2/]
北京晨报:工商部门是否认定霸王条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邱宝昌:《合同法》和《客户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确定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根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解决办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北京早报:如何看待工商部门提出的一个月的整改期?
邱宝昌(一个月的改善期,是餐饮公司自行调查修改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合理执法、灵活执法的理念,该方法有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公司调整经营战略,建立和谐的费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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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餐饮霸王条款公布中烹协公开信要求工商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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