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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9月20日专电(记者涂铭)因餐饮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采用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北京上岛餐饮有限企业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记者20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企业赔偿上岛企业6万元。
上岛企业起诉称,上岛企业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地域范围内的独家采用权和进行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 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企业(以下简称大成路分企业),自年9月至今,未经上岛企业许可,在店外招牌和经营所用器皿和物品上强调采用与“上岛及图”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受益。 因大成路分企业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害商业信用和公司品牌,向法院投诉,要求大成路分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审判中共同辩称,第一被告采用的“上岛咖啡”的标志与“上岛及图”的注册商标不近似。 另外,诉讼发生后,被告撤掉并更换了相关标识,但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判,考虑到咖啡是服务的复印件,相关公众首先根据“上岛”复印件识别大成路分企业提供的咖啡服务,据此认定大成路分企业采用的“上岛咖啡”与“上岛及图”的商标近似 大成路分企业作为提供咖啡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知道“上岛及图”的商标是享有他人权利的注册商标,但未经许可在同一服务中采用“上岛咖啡”的标识,注册“上岛及图”的商标的意图很明显。
据此,丰台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大成路分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岛企业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地址: ce/cysc/sp/info/09/21/t 0921 _ 21044956.shtml
标题:“餐饮企业未经许可采用上岛咖啡商标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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