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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雀巢制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多美滋”婴儿奶粉生产厂家英特尔婴儿营养乳制品有限企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雀巢制品有限企业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由于不清楚被告方面的实际盈利情况,部分赔偿金额将请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

“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不正当竞争”

法庭上,雀巢产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雀巢企业)的代理人表示,其“盾牌”图形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22日经中国商标局注册批准,采用的商品为第五类“医用营养食品和饮料; 婴儿食品和分类29的“牛奶; 乳制品代用品等”和第32类“啤酒; 果汁; 牛奶酶饮料等”。 为了协助“盾”图形商标在中国及广大中文地区的宣传和采用,原告采用了中文复制品商标“金盾”作为“盾”图形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 目前,该商标正在审批手续中,但已被大量采用的“能恩金盾”系列婴儿奶粉。

“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不正当竞争”

原告发现,未经被告许可,在制造的“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金装多学3加、金装多乐加、金装多领加等多种婴儿奶粉包装箱和包装罐的显眼位置,采用了与原告“盾”图形商标相近的图形。 然后,在这些产品中强调采用了“金盾”的复制品。 此外,被告在一些杂志上刊登产品广告,在该网站上推广这些产品,并在许多地方采用了“金盾系列”等文案。 为此,虽然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但被告仍继续在其产品中采用。

“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不正当竞争”

雀巢在英特尔婴儿营养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尔企业)被告产品显著位置采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盾”相同的复印件,在网页上多处采用,因此与原告“金盾”系列产品存在某种联系 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原告系列产品市场宣传,严重损害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不正当竞争”

另外,华堂百货的西直门店因销售英特尔儿童企业而被指控侵权乳品,并被雀巢企业起诉至法院。 雀巢企业责令法院立即停止向华堂商场西直门店销售相关产品。

与雀巢企业的起诉相比,英特尔儿童企业的代理人认为,己方既不属于商标侵权,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4大项目的10多个小答辩意见进行反驳。

这个案件没有在法庭上被判决。

标题:“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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