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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由各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发放工作进行了调整。 酒类(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批准颁发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料、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用酒精产品的生产许可颁发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
标题:“酒类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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