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88字,读完约2分钟
自从碘含量明显超标以来,主张产品安全性的雀巢企业昨天遭受重创。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婴儿奶粉中碘含量”问题,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必须按照强制标准执行”。 符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的婴儿配方奶粉必须禁止生产和销售。
“孔雀鱼奶粉碘超标”事件发生后,有呼声称相关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尽相符,意味着国家标准有必要加以改进。
但国家标准委员会昨日表示,我国目前规范婴儿奶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奶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奶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婴儿 两个标准对碘含量的指标都要求为每100克30微克150微克,如果婴儿奶粉中的碘含量超过这个范围,就会成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这是国家相关机构首次公开发表“婴儿奶粉中碘含量”。
据悉,各地质检部门责令“问题奶粉”公司整改,加强对同一产品的监管和检测。
但是,雀巢中国有限企业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标准委员会的这一反映还没有新的表态,雀巢方面是否有进一步的改善措施也尚未得到证明。
尽管答应接受顾客的退货要求,但雀巢在顾客询问时表示:“虽然碘超标,但奶粉依然非常安全,完全没有必要退货。”
对比消委会主张的顾客可以获得双倍赔偿问题,雀巢发布的顾客服务热线表示:“目前企业方面没有这个规定。”
对此,中消协负责人确定,如果工商部门检测出碘超标,雀巢单方面强调自身产品安全没有意义。 根据消法的规定,雀巢公司应该退还购买了碘超标批次的奶粉。 另外,雀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召回,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顾客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广东省消委会相关人士表示,雀巢企业在中国投资注册设立企业,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纳入中国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标题:“权威机构首次表态雀巢婴儿配方乳粉遭强硬重击”
地址:http://www.exzhan.com/spzx/9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