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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一年级学生。 前几天,他在某宝的网店上用32.8元买了20袋面包。 第二天面包到货了,但他注意到面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是到达当天的日期。 因为这家网店在杭州,黄先生把自己买的面包评价为“早产儿”,用自己上课学到的“食安知识”维护商家的权利,最终损失了1000元。 现在,他这次成功的维权经验,也成了学校课程中的典型例子。
据黄先生说,3月21日,他从一个购物网站购买了这些面包。 因为有买东西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习惯,第二天收到快递打算吃的时候发现了问题。 “面包是3月21日上午9点多订购的,但是商家也是3月21日下午7点多发货的。 如何在面包包装袋上清楚地印上生产日期是3月22日? ”
当时,黄先生联想到该校李彦坂老师刚上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课,感觉就像买了李老师说的“早产儿”面包一样。 随后,他向李老师确认带面包,确认该面包的生产日期与快递时间明显不符,其生产日期为虚假标示。
李老师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损害赔偿。 接到客户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率先实行责任制,先行赔偿,属于不承担责任的生产者的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属于有权向生产者索赔的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经营的,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的10倍或者3倍。 增加赔偿额不足一千元的,定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标签、证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影响顾客误解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黄先生联系网店客服确认后,工作人员竟然回答说,这些面包是3月21日晚上加班被赶出去的,做好的时间是3月22日。 这个时候,黄先生把这个快递物流新闻的截图发给了客户。 根据物流新闻,这个面包是在3月21日下午7点多通过快递寄送的。 对于这样的证据,这个客服无法做出更合理的解释。
经过协商,该网店最终没有向黄先生重复赔偿1000元。
资料来源:温州网
标题:“学生网购收到“早产”面包 用“食安知识”维权获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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