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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地震、火灾、洪水、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逃生和自救演习
另外,学校、幼儿园不得采用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 对校舍、教育设施、体育场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条例》草案是关于家庭保护的复印件,确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五种行为。 这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辱骂、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教唆、欺骗、威胁未成年人犯罪; 歧视允许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童工,为强迫的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者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的女性、残疾未成年人。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和报警电话。 任何人不得指示未成年人购买香烟和酒。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网络运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也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经营者应当在入口设置禁止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的标志,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 如果不清楚是否到了年龄,必须要求出示身份证。 违反本规定未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金1000元。 网络营业厅接受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接收未成年人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标题:“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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