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21字,读完约5分钟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判断用工单位的违法性
12月14日晚,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发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了派遣员工的好处。
报告指出,“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劳动者和其他非正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做着最危险、最艰苦、最劳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但工资最低,被拖欠或减薪 ”。
参加调查的大学生对可口可乐(中国)企业以下称“可口可乐”)提出了“中国本土的装瓶厂和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规,特别是要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安全保障措施”等五项要求。
调查小组负责人杨郑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希望这份报告能给可口可乐派遣员工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带来一点改善。” 可口可乐还没有就此事置评。 这个企业公关部的一位人士说,需要时间请求证明。
这份长达28页的报告调查了可口可乐在中国国内的5个瓶子制造商和4个供应商。 调查表明,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是派遣劳动者方面,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存在大量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 法律上,劳务派遣企业是用人单位,可口可乐装瓶厂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通常在临时、辅助或者替代的岗位上实施。”
报告称,根据上述条款,调查的上述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均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5个瓶子制造商都大量且长期采用派遣劳动者,部分制造商的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生产劳动者的90%以上。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在与《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中表示,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判断雇佣者(本文中为可口可乐企业)的违法性。 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常的情况,即“暂时的、辅助的或替代的”,但没有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将权力交给了各地的法官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雇主容易举出特殊条件说明自己不违法。
李坤刚说,如果该调查报告的研究结果是真的,则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中规定的底线——同工同酬。
据参与调查的大学生称,他们的调查显示,许多派遣工人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两年以上,最长可达10年。 同时,许多岗位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时间、基础性、辅助性的岗位,如流水线上的装瓶、旋转瓶、检瓶、灌浆、标签等和包装、叉车、司机等。
报告以可口可乐广州装瓶厂为例,派遣工6、7、8个月的工作时间分别为318.5、312、318.5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9天。 调查显示,4家瓶装派遣员工旺季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惠州厂家派遣员工达到150小时,远远超过法定的36小时。
另外,有报道称,可口可乐装瓶厂存在工伤事故频发、向工厂索取介绍费、随意解雇工人等问题。
报告显示,可口可乐需要大量的价格,将风险最高、最麻烦的岗位转嫁给劳务派遣企业。 参加调查的大学生指出,可口可乐是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的战略。 报告书引用湖南省出身的派遣劳动者的话说:“我们是可乐工厂的受害者。 这里太不公平了。 可乐厂故意把我们扔给东区(劳务派遣企业)。 ”。
根据该报告,没有发现正式工人方面违法或非常不公平的事件。 正式工人的待遇和工作条件还可以。 工资最低的接近2000元/月,正式员工的工作都比较轻松,每个月休息10天。 “同时福利非常好,工厂不提供住宿的话,会有住宿补助金。 下班时通常有公共汽车接送。 休息日有礼物,也旅行。 ”
在可口可乐(中国)企业的《2007年可持续快速发展报告》中,可口可乐表示,其正式员工有10900人,除此之外还雇佣了2万2007名正式员工。 在“员工参与培训、工资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主张没有发现违反劳动法的情况。
2006年可口可乐获得“中国十大慈善公司称号”; 2005年获得中华慈善组织颁发的“2005年中华慈善奖”。 然而,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可口可乐内的装瓶厂和供应商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与其推广的印象完全不一致。
杨君说,调查始于2008年7月,北京、广州、杭州3个地区的9名大学生参加了活动。 调查小组的成员作为普通的临时工进入工厂打工,用各种方法调查了可口可乐的瓶装工厂及其供应商。
2008年4月,一群关注内地劳动者状况的香港大学师生发布了关于5家香港企业工伤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报告,指出张菌旗下的玖龙纸业是“血汗工厂”。 这件事通过媒体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杨君说:“这件事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可口可乐派遣员工的状况相当糟糕。 于是,几个学生成立了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集团,致力于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 ”
标题:“可口可乐派遣工权益受侵害”
地址:http://www.exzhan.com/spzx/14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