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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到底那些是垄断行为,那些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客户,公司如何评价判别? 前几天,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唐青阳对社会垄断现象逐一进行了解读。
2007年8月,重庆市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取10元火锅底料。 经调查,这些火锅店涉嫌共谋涨价。 之后,物价部门命令火锅经营者停止贯彻涨价的行为。
解读:此案为《价格垄断协定》,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意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为了在竞争中不两败俱伤,公司经常团结起来,成为同盟者,签订垄断协议。 这已经是违法的。
2007年7月26日,全国10多个企业品牌方便面统一涨价,涨幅达20 %~40 %,这些方便面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5%以上。 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是这次涨价事件的操纵者。
解读:《反垄断法》特别规定,由于领域协会可能通过特定的决策、决议限制市场竞争,领域协会不得组织本领域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以协会的名义发布通告,统一调整价格时,均为独家。
如果是重庆的客户,即使知道某辆车在上海的成交价格更便宜,也不会去上海买。 因为上海的车店不卖给你。 即使你从上海成功购买,卖你车的上海经销商一旦被举报,也会面临制造商的罚款。 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商谈,就是违规行为。
解读: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禁止分割营销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经营制造商是垄断。
标题:“集体收锅底费、方便面统一涨价专家解读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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