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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界瞩目的京沪“鸭王”商标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北京鸭王烧鸭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鸭王)胜诉,上海淮海全聚德烧鸭店)以下上海全聚德)取得的“鸭王”商标,再次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

“京沪“鸭王”之争北京胜诉上海全聚德还要上诉”

市高法经审理表明,北京烤鸭和上海全聚德均从事餐饮服务领域,“鸭王”烤鸭商号和商标标识经过多年经营和推广已在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和录用日期早于上海全聚德注册申请日。 法院为此认定,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复制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是近乎不正当的手段他人已经采用,对其影响较大的商标先注册的行为。 为此,市高法维持一审判决,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京沪“鸭王”之争北京胜诉上海全聚德还要上诉”

据悉,北京烤鸭王目前在全国有10多家分店,其中北京民族园店为“国家一级酒家”。 昨天,该公司董事长穆民表示,北京烤鸭王已经在申请注册“鸭王”商标。

“鸭王之争”始于2000年。 1997年成立的北京烤鸭王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商标局以“商标不能直接显示服务复印件和优势”为由予以驳回。 2002年,本案的第三方上海全聚德烤鸭店在申请“鸭王”商标注册时被驳回。

随后,上海全聚德向商业审计师申请再审。 商业评委会认为,“鸭王”不是领域通用术语,经过多年的采用和推广,明显得到加强,因此将对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2005年,北京烤鸭王提出异议。 商标局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批准注册。 上海全聚德后,再次向审计师申请再审。 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的商标没有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也没有出现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采用的商标的情况,批准注册,发表了第2831号裁定。

“京沪“鸭王”之争北京胜诉上海全聚德还要上诉”

北京烤鸭王不服,向市一中院起诉了商业审查员和上海全聚德。 去年10月,市一中院作出北京鸭王胜诉判决,法院撤销商评委第2831号裁定,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不批准注册。 随后,上海全聚德不服,向市高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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